國家移民管理局與市場監管總局聯手發布出入境中介備案辦法,自9月15日起施行
國家移民管理局與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備案管理辦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機構需在設立十五日內備案,跨區分支機構分別備案,90日內完成過渡備案。
北京,2026年9月15日電 — 國家移民管理局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於2026年9月14日聯合發布公告,正式定稿《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備案辦法》),並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這是落實《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國令第841號)要求的配套細則,旨在規範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備案管理工作,實現便利、高效服務與有效管理的平衡。
《備案辦法》出爐的背景
早在2001年,公安部就出臺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要求從事因私出入境中介必須獲得資格認定。2018年,國務院為推行簡政放權,取消了這一准入許可。但取消許可後,市場上從事出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底數不清」,缺乏有效的監管依據。隨著2026年7月31日《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公布(7月122日成文,7月31日發布,9月15日施行),其中第七條明确規定對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實行備案管理,促使國家移民管理局與市場監管總局聯手制定了這份共14條的《備案辦法》。
備案範圍與定義
《備案辦法》第二条明確界定,「出境入境中介服務」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員委託,為旅遊、商務、學習、工作、定居等活動提供出境入境政策諮詢、證件代辦、手續辦理等中介服務,並按照約定收取相關費用的活動。這意味著涵蓋範圍非常廣泛,從簡單的簽證代辦,到留學申請、移民諮詢、工作簽證辦理等,都屬於規範對象。
第三条規定,從事上述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備案。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分別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備案。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直接為客戶提供中介服務的工作人員,都應當由所在機構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備案時限與程序
第四条規定,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自設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備案手續。針對《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施行前就已經開始從事中介服務的機構,規定給予了過渡期:必須在該規定施行之日起90日內,即最遲於2026年12月中旬前,完成備案手續。
第六条要求備案材料包括備案信息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當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補正的全部事项。機構需在5日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將被視為放棄當次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憑證。
變更與注銷規則
第七条規範了備案信息的變更:若機構的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備案人員、業務範圍、與境外機構合作情況、機構聯系人和電話號碼、互聯網郵箱地址、網站或其他媒體賬號等發生變更,必須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材料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換發備案憑證。
第八条則規定了注銷備案的情形:機構因不再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而自行申請注銷;或因解散、被宣告破產及其他法定事由終止營業;或被登记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被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都應當及時申請注銷備案並交回備案憑證。公安機關主動發現上述情形的,也應注銷其備案信息。
監管與違法懲戒
第十一条規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聯合監管制度,加強信息共享和協同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機構的符合條件情況、經營活動等的監督管理,並依法公布相關違法人員和不良記錄。
第十二条要求機構規範服務過程管理,建立服務臺賬和用戶檔案,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結果等信息,妥善保管服務合同、個人信息、財務憑證等資料檔案,並配合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条明确了違規後果: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若違反備案管理、經營義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將依照《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若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統一備案信息公示平臺
值得關注的是,國家移民管理局將在官方政府網站(www.nia.gov.cn)搭建全國統一的備案信息公示平臺,及時公佈經過備案的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信息。這意味著廣大消費者今後可以在線查詢中介機構是否具備備案資格,從而更好地識別和避免無證照或不良中介,維護自身權益。
同時,《備案辦法》強調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加強監督管理的同時,應當持續優化工作流程,不斷提升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辦理備案的便利化程度,體現了政府治理中「便民」與「嚴管」並重的導向。
配套實施細則仍在制定中
需要指出,《備案辦法》作為部門規範性文件,雖然已明確備案的基本要求和流程,但部分細節仍有待配套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例如,關於「配備懂出入境法律法規的專業人員」、「具有相適應的資金和場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等備案條件的具體標準,目前尚未完全細化。此外,涉及避免與公職人員、軍人等特定主體發生不當合作的義務條款,其具體識別與核實程序也尚待實踐中的操作指引。
針對已經在營業的中介機構而言,2026年12月中旬前完成備案既是遵循法定程序的要求,也是今後合法開展業務的前提。建議有意向從事出國留學、移民、工作簽證等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密切關注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的具體備案指南,提前做好準備,避免因未及時備案而影響業務開展或招致法律責任。
相關鏈接
來源一:國家移民管理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發布《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備案管理辦法》的公告
來源二:人民網·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今起備案管理
來源三:司法部·《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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